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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郫检二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5 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101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郫都区**组**号。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审,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A*****的小型越野客车途经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望丛中路蜀信东路路口时,被在此设卡检查的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挡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其测试结果为91mg/ 100ml。后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夜中乙醇浓度为124.4mg /100ml。
2020 年5月25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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