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11985********,汉族,大专文化,中方县**镇**办职工,户籍地怀化市鹤城区**路**号,住怀化市鹤城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24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经该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战友在怀化市鹤城区河西“阿莲的味道”餐馆内饮酒用餐后驾驶牌号为湘N1AA **小型轿车回家,途经天星中路与府星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含乙醇含量为147.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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