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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番检一部刑不诉〔2020〕Z4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7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中共党员,户籍地住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村**花园**座**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21时45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粤A24****小汽车,行驶至广州市番禺区钟屏岔道出骏业路南60米处的时候被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3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3日

附项:本案是认罪认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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