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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30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镇**街**号,现住岳阳市云溪区**镇**路**号,个体工商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23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的小型汽车沿岳阳市青年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青年东路电信花园路段时,被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白石岭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的户籍资料,查获经过,酒精呼吸测试凭证,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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