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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85********,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乡**村委**村**号,2020年1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宁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郑家河沟驶往宁蒗县中医院方向,20时许,当车行驶至宁蒗县**道金沙铭城岔口时被交警查获。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检验结果为:103.35mg/lOOml血,系醉酒。因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血液酒精含量刚超出立案标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态度好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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