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邛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邛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保证人:孟某某),同年10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保证人:孟某某),同月27日,经本院决定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下午,杨某某持D型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未登记的“倍特”牌电动三轮车沿邛崃市夹关镇北岸街由南往北方向行驶。13时56分许,杨某某驾车行驶至北岸街151号外时,被我局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其结果为:163mg/100ml。
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所对杨某某血样乙醇鉴定,其乙醇浓度为:157.5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9)之规定,杨某某属醉酒驾车。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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