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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7********,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安岳县**镇**村**组**号,住址四川省安岳县**镇**街**号**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17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持A2型驾驶证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从安岳县岳阳镇九点利商城外逆向行驶至兴安路红绿灯路口时,被安岳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其血液送检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25.86mg/100mL,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鉴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5.86mg/100ml,未发生交通事故,属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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