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江检诉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2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江苏省丰县,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丰县********)。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苏A8****小型普通客车,沿南京市江宁区疏港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新铜花苑龙吟园南门门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88.9mg/100mL血。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危险驾驶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人证言;

3.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的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