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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市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65********,汉族,农民,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3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08日14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悬挂川KN****号车牌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方碑方向往凌家镇方向行驶,行驶至白方路时,因涉嫌酒驾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所抽取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04.4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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