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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3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7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6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云AN***5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昆明市二环北路与金实路交叉路口新华医院附近路段被民警例行检查时现场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抽血检验,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4.89mg/l00ml (乙醇/血)。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的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情节轻微,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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