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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417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住大关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云A6****号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同日1时55分许,当其驾车途经义乌市**路**号路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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