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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2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03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22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粤CB****号小型轿车,沿我市香洲区屏东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地下通道北侧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其血样送检,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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