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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71********,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村**组,现住雷山县**镇**楼村老酒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雷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1年1月1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贵HH****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20时27分行驶至雷舟线0公里50米(小地名:望丰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杨某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20.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身份信息、到案经过、鉴定意见、余某某的证言、现场查获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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