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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刑不诉〔2020〕0000000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明杨某,苗名:**),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41977********,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住雷山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雷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贵HW****号小型面包车由雷山县丹江镇羊排村出发往丹江镇大菜场方向行驶。20时43分许当行驶至黎炉线221km+500m处时,被雷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身份信息、证人证言、检验报告、现场查获照片等。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20年3月3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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