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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乙,男,1977年10月23日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5226011977********,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住凯里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雷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贵H****1号普通小型客车行驶至朗西线13km+300m(西江景区大北门观光车倒运点)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1.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身份信息、黄某某和李某某的证言、检验报告、现场查获照片等。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20年3月3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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