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50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群众,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1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镇**村**组**号,现住浙江省长兴县**街道**村**自然村**-**号**室。2018年12月4日因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被长兴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20年5月31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浙E5****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长兴县图影大道长吕线叉口处,被长兴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送检的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0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孟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笔录;
5.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6.现场照片、抽血照片、血样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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