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1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邢台市**公司**分公司**,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1时56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冀E7****的白色小轿车行驶至团结路与平安路交叉口西100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2.6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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