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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川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住达州市通川区**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通川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川S*****轻型仓栅式货车从达州市通川区东岳镇政府对面岔路口停车点出发,经魏复路往双龙镇方向行驶,即日20时36分许,行驶至达州市通川区魏复路0015公里200米路段时被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81mg/100ml,随即被带至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接受抽血以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送检材及杨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96.1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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