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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性别: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4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镇**路**号,住贵阳市云岩区**路**巷**号,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次日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贵A****2的小轿车由云岩区陕西路虎门巷往普陀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陕西路8米处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分局民警设卡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7mg/100ml,后带其到医院抽血待检,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鉴定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4.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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