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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32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住贵阳市云岩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19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21日交办至本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1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贵A****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贵阳市云岩区市西高架桥南方寝饰路段时,与王某某驾驶的贵A****1号小型轿车及刘某某驾驶的贵A****9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三车受损,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及其车上乘客罗某某受伤。后民警对杨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90mg/100mL。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6.2mg/100ml,超过8Omg/100ml的限定值。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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