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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78********,汉族,大专文化,贵阳市**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阳市乌当区**街**号,现住贵阳市乌当区**路**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马骏,贵州教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交由本院办理。同年11月3日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晚9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寨振华港湾小区一朋友家饮酒后,驾驶贵A****9小型普通客车在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寨由航天大道往龙广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龙广路时被设卡民警查获。民警经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8.9mg/100mL,遂将其带至贵阳市乌当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取平均值为1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出警经过、血样提取照片、查获现场的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处罚决定书等;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筑公交鉴(理化)字[2020]1165号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讯问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指认现场的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给公共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隐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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