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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小区**号楼**室,系陕西**物流有限公司法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22时08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陕A***D黑色宝马牌小型轿车,沿建章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建章路陇海铁路桥下附近时,被在此执勤的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发现杨某某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杨某某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04.5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审查,杨某某对其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认罪情节,符合认罪认罚制度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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