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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1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冀C*****小型汽车行驶至海港区文化路与东环路交叉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08.8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危险驾驶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驾车过程中未发生事故,无犯罪前科,认罪认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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