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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20〕Z17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旗,住永茂二期**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内蒙古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通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蒙G*的白色海马牌小型轿车,沿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霍林河大街交汇处时,被执勤的交通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杨某某酒精含量为102mg/100m1,经依法提取血样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40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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