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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20〕Z23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通辽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阿荣旗**民族乡****农场**号,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通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00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辽B**号白色帕萨特牌小型轿车,沿通辽市科尔沁区**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烧烤店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杨某某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1mg/100ml,经依法提取血样,并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检验,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26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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