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大众宝来牌小型轿车,沿靖远县乌兰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口路段时,被靖远县公安局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0.4㎎/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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