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86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金川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和朋友在本区**路的**夜市吃饭喝酒,8月1日凌晨01时55分许,杨某某驾驶甘H*****号棕色“大众”牌小型汽车沿南昌路、长春路、泰安路驶至泰安路与广州路什字南200米处时,被路查民警当场查获。经当场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进行现场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151.9mg/100ml,随即抽取杨某某鲜血样送检。2019年8月2日经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杨某某鲜血样检测出中乙醇成份(含量:103.9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较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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