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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2210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现住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园**号楼**单元**号,户籍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镇**村**组**号,职业:肃州区**广场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6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甘F****6号小型轿车自肃州区西环北路烤肉店附近驶出,途经肃州区西环北路、园林路驶入世纪大道,沿世纪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光明花园门前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值为118.6mg/100ml。2020年7月27日,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对杨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鉴定结果为105.26mg/100ml,被不起诉人人杨某某系醉酒后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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