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72********,汉族,小学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住平川区**村**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3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停放在**路**饭店门前的甘D*****号小轿车倒车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对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平川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7.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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