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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榆中县****村村主任住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2019年8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次日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21日释放,当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3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凌晨2时,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灰色“现代”牌小型轿车,在兰州市城关区沿南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山路东段加气站路口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1.1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1.17mg/100ml,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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