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琅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安徽滁州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021984********,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滁州市琅琊区**路**苑**栋**单元501室;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3日22时49分许,杨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皖M*****的二轮摩托车沿滁州市琅琊区西涧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凤凰路丁字路口以北约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4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