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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诉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工商业者,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岳麓区**路**号,现住长沙市岳麓区**街道**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凌晨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湘******的小车,沿**路由北往南行驶,凌晨1时30分左右,当其行驶至长沙市天心区**路**桥下路段时,被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心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12mg/100ml。民警随即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带至湖南省**医院抽取血样并送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0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上述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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