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芷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74********,苗族,专科文化,海南**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芷江侗族自治县林业局食堂吃饭期间饮酒。饭后,杨某某将自己驾驶的湘******小型轿车停放在林业局,自己回到其租房内休息。之后,杨某某的女朋友向某某因身体不适打电话给杨某某,当日23时许,杨某某来到林业局驾驶该轿车从林业局往怀化市鹤城区向某某的住处行驶,车辆行驶至芷江北收费站入口处(S50长芷高速公路)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3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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