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芷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61968********,侗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户籍所在地新晃侗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4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10时2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前夜饮酒未醒酒的状态下驾驶贵******号小型普通客车沿G60沪昆高速公路由西往东行驶至1506km+300m(新晃检查站)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杨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0.3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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