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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检刑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011980********,汉族,中专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吉首市,现住湖南省吉首市**路**宿舍**单元**楼,自由职业者。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吉首市公安局以吉公(交)诉字[2020]0088号移送审查起诉的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我院于2020年3月27日收到卷宗2册。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与朋友杨某乙、蒋某眸等人在吉首市八月楼吃夜宵,期间杨某甲喝了5瓶啤酒、2两白酒。23时许杨某甲驾驶湘******号小型轿车从八月楼出发将杨某乙送至水畔名城,后沿镇溪路驶往小溪桥405队美世界。23日00时当车行驶至吉首市三中芙蓉岗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鉴定,杨某甲血液乙醇含量:102.91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户籍资料、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犯罪嫌疑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4.抽血照片、吹气照片、现场照片及指认照片。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第六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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