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巴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乡**村**组**号,现住巴东县**镇**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巴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2020年7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巴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30日15时47分许,杨某某电话报警称:“我的摩托车在**镇**路**号门前撞伤了一个老年人,请求处理。”接警后,官渡口派出所民警立即现场处警,勘查现场,处置过程中发现杨某某有酒驾嫌疑,为进一步查明案情,民警现场将杨某某口头传唤至官渡口派出所进行呼吸酒精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后将其带至巴东县中医医院采集血液样本,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7mg/100ml。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巴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