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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龙检六部刑不诉〔2020〕139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01198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陈慧,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6日20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C7****小型轿车行经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中东路镇南商厦前路段时被交警设卡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
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供认不讳,并有现场查获、酒精呼气测试及提取血液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车辆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身份情况、到案经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互相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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