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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龙检六部刑不诉〔2020〕45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91********,布依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平塘县**镇**村**组**号,现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村**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香芝,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2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贵JH****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温州市龙湾区环山东路与直上路交叉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供认不讳,并有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认罪认罚具结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人员档案查询、身份证明、理化检验报告、执法视频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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