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2197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 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乡**村**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0时30分许,杨某某喝酒后驾驶悬挂渝B****8号牌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清镇市卫城镇往王庄乡高山村土坝子组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站毕线(站街至鸭池河)18公里200米王庄乡高山村路段时,与同向李某某驾驶的渝B****6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挂撞,造成杨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接着李某某报警后并和杨某某家属将杨某某送到医院医治,在送医过程中李治刚发现杨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后及时向交警反映。交警到现场处警后,于当晚赶至清镇市第一人民医院分别对杨某某、李某某抽取血样并送检。2020年3月30日,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夜未检出乙醇成分,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020年4月20日,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次要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杨某某与李某某就有关医疗和损失费用问题达成了一致协议,之后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行纠缠。
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2020年10月16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阅读并知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020年11月11日,在值班律师蔡某某的见证下,杨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杨某某系初犯,自身因事故受伤,双方达成了事故处理协议,危害后果不大,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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