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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华检刑不诉〔2019〕28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3********,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县**镇**村**组**号**暂住深圳市龙华区**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 1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6日凌晨0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2****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路**街道办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7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1.3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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