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华检刑不诉〔2019〕8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41981********,本科文化程度,系深圳市**技术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路**号,暂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于2019年2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0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日凌晨0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7A****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龙华区观澜环观南路白鸽湖路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0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3.3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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