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Z20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06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街道**路**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栋**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7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粤D6****号牌小型汽车,从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福华一路的马某某孛罗好日子酒店门口出发,行驶至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福华一路马某某孛罗好日子酒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9mg/100ml。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1.3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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