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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041969********,瑶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文化,中国**分行客户经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裕亨路80号**花园**苑**栋**室,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万科**山**栋**室。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12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粤**号牌小型汽车从深圳市福田区平安金融大厦出发,行驶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彩田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带到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4.68 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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