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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50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31990********,黎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农场******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1时2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沪C5*****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公路**大道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光明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6.57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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