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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86********,彝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村民委**小组。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4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尾社区****有限公司办公室与同事赵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7N***号凯迪拉克牌小型汽车送同事赵某某回田寮后,一人自行驾车行驶至光明区松白路田寮中石化加油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6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98.18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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