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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温检二部刑不诉〔2020〕127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81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温岭市**镇**村**号。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589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1121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赌博于2007102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229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31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23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6日21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浙JD3****号小型轿车,途经温岭市城西街道曙光东路曙光大厦前路段,后进入曙光大厦停车场处与人发生了争执。经他人报警,城西派出所民警至现场,在调查中发现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酒驾,即移交温岭市交警大队城区一中队处理。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5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警单详情、酒精含量呼气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与血样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员信息查询记录、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记录及刑事判决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查获的车辆照片、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查获经过说明、证人邱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车辆行驶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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