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岱检部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1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住泰安市岱岳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无牌号的电动二轮车(经鉴定为机动车),在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沿文化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琳琳工作室附近时,与沿路顺行右拐的杨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鲁******号的小刑轿车发生轻微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42.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民事部分己处理完毕,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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