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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行检公诉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杨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72********,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某某********号,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15时15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冀A****小型普通客车沿行某某23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北外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2.69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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