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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行检公诉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68********,汉族,群众,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某某********号,住行某某****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4时40分,杨某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行某某颖水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到高速桥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14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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