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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311994********,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街**号,现住址:石家庄市平山县**大街**小区**栋**单元**号,石家庄市平山县**中心职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管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15日23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槐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槐安路东二环西行20米处时靠边停车,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裕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测,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5.0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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