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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81986********,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公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晚0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小型轿车,沿和平路高架桥由东向西行驶至和平路与中华大街东侧下桥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冀医法鉴【2019】毒鉴字第6657号),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2.64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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