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2196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市****村四****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 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冀A*****黑色帕萨特小型轿车,在石家庄市新华区杜北大街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79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