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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竞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31976********,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路**号**栋**单元**号,住保定市高开区**小区**。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管辖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5日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牌照为冀F*****红色福克斯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七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七一路与向阳北大街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依法对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测,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果显示乙醇含量为122.9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供述;现场笔录;查获经过、现场酒精检测单等书证;酒精含量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被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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