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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扬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21965********,汉族,初中文化,木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中市,住扬中市**小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扬中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扬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8日20时31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沿春柳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春柳花苑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送检的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承认指控的罪名,愿意接受处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时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低,且其驾驶的系二轮摩托车,危害性相对较小,亦未造成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提起血样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陆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1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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